丛林体制
2011-12-03 16-32-2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国家对僧团的管理,在隋唐时代已经趋于完善。宋代的佛道管理体系,基本上按照唐代模式而有所变更。这里,先对隋唐的有关制度作一简单回顾。
南北朝时期,随着佛教事业的发展,政府已建立起对教团的独立管理机构。僧官对僧尼乃至僧祗户独立行使支配权。隋王朝完成南北统一大业,继续加强对佛教的统制,其僧官制度在综合北魏、北齐和南朝的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改,可以看作是对历代僧官制度的总结和唐宋僧官制度的开端。
隋代中央立昭玄寺,置昭玄大统(或名大沙门统、国统)、昭玄统、昭玄都维那,他们虽在名义上仍总领僧尼事务,但实权则已操于鸿胪寺。鸿胪寺统领典客、司仪、崇玄三署,佛教事务直接隶属于崇玄署。隋初普度僧尼即由崇玄署为立名籍。隋文帝为加强僧籍管理,健全寺院建制,在高僧中又设置“五众主”,五众主由朝廷直接任命;对寺院实行赐额制度,并设置寺监一职。地方僧官方面,郡县按行政区划设立沙门曹,其主管者有沙门统、沙门都、都维那。但自“炀帝即位,多改革”,他将“郡县佛寺改为道场,道观改为玄坛,各置监、丞”(《隋书·百官制下》)。寺监、寺丞由官署任免,根据世法监理寺院事务,实际成为政府派驻寺院的官吏。
唐初,政府将僧尼事务隶属于鸿胪寺下的崇玄署掌管,后因崇玄署改隶宗正寺,专理道士、女冠之事,故改隶鸿胪寺下的典客署。武则天时为抬高佛教地位.于延载元年(694)将它改隶于礼部之祠部。祠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令史、书令史多人。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寺主、上座、维那)各一人,以道德学问高尚者充任。此制以后基本不变。凡试经度僧,都由祠部给牒。僧尼簿籍,三年一造。总之,唐代僧尼政务的管理权始终属于中央政府的常设机构。
唐中叶起,朝廷设置左右街功德使,以管理僧尼、道士女冠事务,但它并非常设机构。功德使是俗官,功德使下虽设有由僧人担任的僧录或僧统,但实权全部归于功德使。至此,南北朝时期由僧官所分享的僧务管理权已丧失殆尽,诸如度牒发放、僧籍管理之权,均为政府官吏(俗官)所剥夺。自中央到地方,各级僧官职掌的范围,仅限于通常的宗教事务如经业修习、寺庙修葺等。
唐初武德二年( 619),以“纲维法务”、“善诱弘悟”为目的,于中央设立“十大德”。十大德通常先由僧众推举,然后由皇帝任命,特殊情况下由皇帝直接任命。其后一段时期内,不再另设中央僧官。地方僧官则取僧统制,僧统是各州的主管僧官,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职位。当时正在中国求法的日僧圆仁记载说:“凡此唐国,有僧录、僧正、监寺三种色。僧录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僧正唯在一都督管内。监寺限在一寺。”(《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三种色”指中央、地方、基层三级僧官:僧录是功德使下中央主管僧官,总管天下寺院事务;僧正为地方僧官,“在一都督管内”即在节度使、刺史等管辖之内;监寺是别立于三纲之外的基层寺院僧官,由隋炀帝所创寺监一职沿袭而来。通过监寺,中央政权可以有效加强对基层寺院的控制。三纲、库司作为基层僧职,自南北朝至唐中叶,没有本质变化。
唐中叶后,由于寺院经济的发展和禅宗的迅速兴起,寺院内部职位有较大变化。三纲之下有库司、典座、直岁等执事僧;禅寺则有西序六头首、东序六知事等众多名目的僧职。同时.随着基层僧官的系统化、缜密化,至中晚唐时在一些大型寺院中出现了与世俗官衙相适应的“寺衙”。寺衙是以三纲为首、包括重要执事僧在内的完整的寺院管理系统(参考谓}重光《晋一唐僧官制度考略》,《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3期)。至宋代而表现更为明显。
隋唐中央僧官因受政府职能机构和世俗官吏的控制或取代,其权力表现为逐渐削弱乃至废弛的趋势。地方僧官机构也有类似趋势,被迫接受地方行政部门的支配。但在基层(寺院内部),僧官的机构和权力则有健全和加强的趋势。寺主、上座、维那作为寺院的“三纲”,在唐代已被定型化;三纲下各类执事僧的职位和权限益趋细密。上述变化说明,由于佛教在隋唐时期的进一步发展,侵蚀了世俗地主的某些权益,构成对世俗政权的潜在危害,因此,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地主阶级有必要剥夺僧侣地主阶级的部分权力,以期更有效地对佛教加以控制、利用。唐中叶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中央集权的加强,僧侣地主所享有的政治、经济特权受到更严格的限制。隋唐中央及地方僧官权力的削弱,使僧曹成为俗官的附庸,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此同时,寺院经济在它的繁荣过程中,其来源、分配变得日益复杂,经济生活越来越成为寺院的本质部分。为了保证寺院的经济活动和财产分配,基层僧官制度的健全和完备乃势之必然。
总起来看,隋唐僧官制度的变化,一方面说明这一时期王权对教权控制的强化,另一方面则反映佛教自身世俗化进程的加速。唐代佛教的鼎盛是在王权政治允许的范围内,与世俗地主阶级利益基本一致的条件下实现的,是与佛教自身的世俗化过程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之前,僧尼隶属于功德使。此后,直至北宋末年,始终隶于鸿胪寺。南宋时,又转而隶属于祠部。
功德使始置于唐代中叶。五代“梁革唐命,道士不入宗正,僧尼还系祠部。梁末帝龙德之年,蔡天下私度僧尼,有愿出家,勒入京比试后,祠部上请焉。后唐无闻。晋以杨光远为天下功德使。自维青不轨之后,不置此使矣”;“至今大宋,僧道并隶功德使。出家乞度,策试经业,则功德使关祠部出牒,系于二曹矣”(《僧史略》卷中)。据载,宋初已有功德使的建置,“太祖建隆二年七月,以皇弟泰宁军节度使殿前都虞侯光义检校太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开封尹兼功德使”(《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七》)。但宋代功德使的地位和实权都比唐代偏低,其职掌范围为监督左右街僧录司,决定度牒发放、僧官僧职的迁补,以及赐紫衣师号等。鸿胪寺与功德使掌管范围大致相同。南宋时,鸿胪寺合并于礼部,故僧道全部归隶于祠部。
中央僧官方面,北宋于首都开封设左右街僧录司,僧录司在上司的监督下统理全国寺院僧尼。左右街僧录司置有僧录、副僧录、讲经首座、讲论首座等职。地方僧官方面,各州置僧正一名,下置副僧正和僧判;在五台山、天台山等重要教区另设特殊僧官。州僧正司的主要职务,是管理寺院僧尼的簿籍、住持的任命等具体事项。
由于中央集权统治的加强,宋代僧官的实际权力已十分有限。正如时人所感叹的,历代僧官“王臣尊礼,为天人师”,而宋代僧官则只是“挂名官府,如有户籍之民,直遣五百追呼之耳”(《黄龙心禅师塔铭》,《豫章黄先生文集》卷二四)。
宋代佛教以丛林为主要特征,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丛林体制。
丛林,通常指禅宗寺院,所以又称禅林。但后世教、律等各宗寺院也有仿照禅林制度而称丛林的。唐代百丈怀海以为禅众聚处,尊卑不分,于说法住持等未合规制,故而别立禅居,是为丛林之始。丛林之意,似出于《大智度论》之说:“多比丘一处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树丛聚,是名为林。……僧聚处得名丛林。”(《大智度论》卷三)唐末五代,佛教重心南移,丛林规模在南方不断扩大。如洪诬住浙江径山.道膺住江西云居山,僧众多至千数;义存住福州雪峰,冬夏禅众不减千五百人(《宋高僧传》卷一二)。人宋以后,丛林有向城市发展的趋势,建置也就更为完备。其时,凡著名禅僧住持的丛林,其徒众往往在千人以上,如建隆二年( 961),延寿自灵隐寺移住永明寺(净慈寺),学侣多至二千(《景德传灯录》卷二六)。故至徽宗崇宁二年( 1103),宗赜编集《禅苑清规》时,丛林制度已相
当完善。
南宋时,丛林仍然盛行,江西云居山、浙江径山、宁波天童寺等处,僧众常在千人以上。宁宗(1195-1224年在位)时,根据大臣史弥远的奏请,制定江南禅院等级,确立“五山十刹”制度。所谓“五山十刹”,是指五座名山、十大名寺。它们是:余杭径山的兴圣万福寺,杭州灵隐山的灵隐寺,杭州南屏山的净慈寺,宁波天童山的景德寺,宁波阿育王山的广利寺;杭州中天竺的永祚寺,湖州的万寿寺,江宁的灵谷寺,苏州的报恩光孝寺,奉化的雪窦资圣寺,温州的龙翔寺,福州的雪峰崇圣寺,金华的宝林寺,苏州的云岩寺,天台的国清寺。这些山寺,成为当时禅僧游方参请集中之处。直至明代,五山十刹方趋衰歇,改而在佛教徒中出现参拜“四大名山”(即:山西五台山、浙江普陀山、四川峨嵋山、安徽九华山)的风尚。
丛林体制,最初只在禅居内设置方丈、法堂、僧堂、寮舍等基本生活和参学处所。住持为一众之主,尊为长老,居于方丈。实行“普请”之法,上下均力,无严格的尊卑之别,表现为朴实无华的特色。唐代百丈怀海所立清规,早已散失,但其内容根据现存的《百丈怀海传》(见《宋高僧传》卷-O)、《禅门清规》(见《景德传灯录》卷六)、《百丈规绳颂》(见北宋宗赜缟《禅苑清规》卷一O)、《古清规序》(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八)等资料,了解其大致情况。
丛林的迅速发展,改变了早期禅居生活的面貌。唐代“百丈清规”流行到北宋,早已面目全非。后世丛林经济规模日益庞大,内部组织日趋繁杂,各种职事名目层出不穷;加上各寺家风不同,住持自立规项,各为门户,致使僧务难以统一。直至元代至元四年(1338),德辉据一咸所编《禅林备用清规》,参考其他各家,撰成《敕修百丈清规》,由朝廷颁发各地寺院遵行,彻底改变上述状况。明代又先后三次敕令推行此《百丈清规》,使丛林有了统一的严格的规范。
由禅僧自行创立规约,到朝廷敕令撰修清规,并以行政命令使之在全国寺院推行,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反映了王权治对佛教的控制的日益强化。从清规内容的演变来看,封建宗法色彩不断加深,时代特色十分明显。以儒家礼乐原则为背景,封建伦理观念成为宋以后各家清规的基本内容。如北宋《禅苑清规》明确规定,佛教的要务是在“补皇朝之圣化”(卷八);提出,“皇帝万岁,臣统千秋,天下太平”(卷九)。寺院内部职事分工极其细密,上下等级表现十分森严,寺院上层实际上已演变为封建贵族,享受世俗地主同等的待遇。
丛林僧职总有八十种之多。按《百丈清规》卷四等载,一寺的主管称为住持,或称方丈、堂头和尚。在住持之下,置有东、西两序;东序有六知事,西序有六头首。知事,执掌事务之意,告香上堂时居于住持东侧,故称东序;设有都寺、监寺、维那、副寺、典座、直岁。头首于告香上堂时居于住持西侧,故称西序,设有首座、书记、知藏、知客、知浴、知殿。在举行法事时,住持居中,上述六知事、六头首居左右,拟朝廷文武两班,合称两序或两班。在上述僧职之外,另有头事之职,如饭头、菜头、火头、水头、园头、碗头、浴头、柴头、茶头等,负责最具体的生活起居事务。
宋初,由于寺院住持承嗣的方式不同,已有甲乙徒弟院和十方住掎院的区别。前者指由禅院住持所剃度的弟子们轮流住持、甲乙而传;后者则指公请十方高僧为禅院住持。由于十方住持制易于为世俗政权管理,因此宋代政府倾向于支持十方住持制。又由于政府规定徒弟院可改为十方院,而十方院则不许改为徒弟院,因此,总的趋势是十方院力量不断加强。
宋代寺院的基本形式是禅院,但也还存在着为数不多的教院、律院、尼院等,禅院的十方住持趋向自然也对它们产生影响。